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契約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60號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代理人 董明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612,7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6,7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書記官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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