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份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59號原告 葉寶琴 被告龍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金發 被告 魏幸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原告聲明請求確認之35萬股股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書記官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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