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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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87號聲請人彰化縣彰化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陳宗義 非訟代理人 許宏彰 相對人 林金德 即 潘榮明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潘榮明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1年6月1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108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1年6月4日,以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借款等債務之清償,上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嗣潘榮明於101年6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90萬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到期日為116年6月13日,雙方並約定債務人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有1期未給付,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又抵押權設定義務人潘榮明業於102年4月3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均拋棄繼承,復經本院以102年度司繼字第974號民事裁定選任林金德為其遺產管理人,上開裁定業經確定在案。復查前揭債務自102年4月3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860,819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院家事法庭通知、本院家事法庭函、本院102年度司繼字第974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公示催告公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附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據(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又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3年7月3日發函通知相對人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上開通知於同年月17日送達予相對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相對人迄未提出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附表:(土地)103年度司拍字第8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芳苑鄉│ 王功 ││0000-000│建│00│00│56.00│全部││├──┼───┼────┼────┼────┼────────┼─┼──┼──┼──────┼─────────┼──────┤│002│彰化縣│芳苑鄉│王功││0000-000│建│00│35│24.00│1/124││└──┴───┴────┴────┴────┴────────┴─┴──┴──┴──────┴─────────┴──────┘┌─────────────────────────────────────────────────────────────┐│附表:(建物)103年度司拍字第87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723│彰化縣芳苑鄉安│彰化縣芳苑鄉王│3層鋼筋混凝土│1層,46.84;2層,46.84│陽台,16.6│全部│││││家新邨3街2號│功段0000-000地│造、住家用樓房│;3層,32.81;合計,12│1│││││││號││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