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1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1032號債權人 蘇柏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羅日雅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台灣羅日雅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表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三、提出蘇柏源獨資經營儒譽會計師事務所之資料。
四、經查本件聲請狀並未蓋印聲請人公司之大小章,故請聲請人於本件聲請狀底蓋印公司大小章,或提出經聲請人蓋印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