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7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0000甲0000.選任辯護人陳呈雲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姚銘鴻
法官吳俊螢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書記官許原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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