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2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書記官邱郁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2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書記官邱郁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