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1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家事庭法官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書記官陳清陽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1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家事庭法官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書記官陳清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