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33號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顧銳賢 債務人丁萬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36,539元,及其中868,588元部分自民國96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200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庭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庭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請勿庸另行聲請。(如接獲本命令3個月後,未接獲確定證明書、失效、非轄或異議等通知,得向承辦書記官查詢。)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簡易庭法官楊欣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書記官蕭應欽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