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148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送達代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3年度繼字第148號限定繼承事件卷內文書。
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
書記官周玉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