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69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7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4月間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96年度竹簡字第84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609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裁定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書記官陳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