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交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號原告丁○○被告乙○○法定代理人甲○○
丙○○○住同上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洪碩垣
法官劉惠娟法官張金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
書記官蘇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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