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46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702號、96年度毒偵字第45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 陸伍陸 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於民國96年8月18日凌晨1時許,在臺中市○○區○○路○○○號前,查獲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經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釋放,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45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為警查獲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656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但書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物,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書(草療鑑字第0960006684號)乙份在卷足憑,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4條第2項、第8條第2項及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或持有,應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就此部分毒品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高英賓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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