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48號原告 賴珈琪 被告 劉庸安
黎恩信
許志安
楊宇荃 張書鳴
鄭丞祐 陳崇安
董彬志 陳柏如
彭孝澤 饒庭丞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16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對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65號,被告加重詐欺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康敏郎
法官黃美綾法官沈芳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書記官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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