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64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峯欽上列被告因102年度易字第646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峯欽自民國103年1月22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峯欽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經本院訊問時,坦承侵入住宅、著手搜尋財物而不遂等情,復經告訴人指述在卷,並有相關卷證可按,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2、
3款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多次犯竊盜罪,經通緝始到案,本案於偵查中亦經通緝,有逃亡之事實,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竊盜犯行之虞,因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於102年12月17日裁定羈押。茲被告另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自103年1月22日起執行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易字第1755號刑事確定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
1月23日士檢朝執丙103執助1356字第000852號函及該署檢察官103年1月21日士林地檢102年執助丙字第1356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8至60頁),是前述羈押原因業因被告自103年1月22日起另案入監執行而消滅,依法即應自103年1月22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朱瑞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耕華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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