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訴字第2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2366號上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張晉維選任辯護人葉重序律師
尤文粲 律師 閻道至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周聖倫 選任辯護人 方南山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余孟修 選任辯護人 孫治平 法扶律師被告 黃民欣 選任辯護人 吳俊賢 法扶律師被告 蘇昱端 選任辯護人 江昱勳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78號,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上訴人即被告張晉維上訴範圍有待確認及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廣昇
法官汪怡君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盈芝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