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53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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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訴字第5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5328號上訴人即被告 彭楚皓 選任辯護人 黃譓蓉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楚皓羈押期間,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彭楚皓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執行羈押,至113年2月29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於113年2月22日訊問後,參酌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本案涉及詐騙的往來款項多寡,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及辯護人之主張並非有理,是應自113年3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吳勇毅
法官林孟皇法官林呈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伶慈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