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原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原附民字第90號原告 林柏均 被告 胡軍曜
張鈞傑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原上訴字第22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廖怡貞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建華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