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易字第1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易字第1701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俊鵬 選任辯護人 羅盛德 律師(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等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俊鵬羈押期間,自民國113年2月29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謝俊鵬前經本院認為犯加重竊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執行羈押,至113年2月2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於113年2月22日訊問被告後,參酌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依一審判決之罪刑、被告坦認竊得金額之多寡,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求具保,並非有理,應自113年2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吳勇毅
法官林孟皇法官林呈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伶慈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