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交上易字第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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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交上易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上易字第72號上訴人即被告 傅慶瑞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審交易字第76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兆暐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