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1年裁字第83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老年農民福利津貼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裁字第八三六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廖碧英 右當事人間因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七四六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若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即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其上訴不應准許。本件上訴意旨略以:發生本件爭議,被上訴人之承辦人員都沒事,所有責任都由農民承擔,太沒道理,若判決真是這樣,上訴人也沒錢跟政府打官司,就讓社會大眾來審判等語。經核上訴論旨,一再述說上訴人在原審起訴所述原處分違法或不當之理由,並泛言原判決為上訴人不利判決,實有不平云云,而對原審判決究竟有何違背法令之事由,並未具體指明,參照首揭規定,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徐樹海
法官蔡進田法官鄭淑貞法官林家惠法官林茂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王褔瀛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