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34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405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理人 黃琮洋

被告 林雨瑄張素美 之繼承人

林韋如 即張素美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9630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項修正理由業已敘明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936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秀菊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6,811元

1

利息

6,811元

98年7月15日

104年8月31日

(6+48/366)

20%

8,351.85元

2

利息

6,811元

104年9月1日

113年7月3日

(8+307/366)

15%

9,030.16元

小計

17,382.01元

18,744元

1

利息

18,744元

98年6月15日

110年7月19日

(12+35/365)

18.25%

41,377.38元

2

利息

18,744元

110年7月20日

113年7月3日

(2+350/366)

16%

8,866.01元

3

違約金

18,744元

98年7月16日

99年1月15日

(184/365)

1.6%

151.18元

4

違約金

18,744元

99年7月16日

110年7月19日

(11+4/365)

3.2%

6,604.46元

小計

56,999.03元

合計

99,936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另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書記官陳靖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