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小字第38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3876號

原告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曾姸珊

被告乙郁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設於桃園市蘆竹區,有其變更登記表可稽(見限閱卷),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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