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4043號
原告 蕭宏雄
訴訟代理人 蕭銘毅 律師(俟後解除委任)
被告 許韋因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 律師
複代理人 丁嘉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就本院113年9月5日判決,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應增列「壹、程序方面:一、原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部分:」。
理由
一、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未終結者,審判長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國113年8月6日言詞辯論筆錄,本件原告訴訟代理人解除委任,原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被告訴訟代理人請求准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本院准一造辯論判決。等情(本院卷第417頁),本院漏未記載程序事項部分,顯係判決脫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