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549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受刑人甲○○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共犯6件案件,其中5件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210號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15年6月確定,惟尚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08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之罪漏未與96年度聲減字第3210號裁定合併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聲請人以該犯罪之時間於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云云。
二、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罪,其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自無管轄權,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蔡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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