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4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佔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佔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1年11月25日至92年11月24日止,犯竊佔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1470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7492號),判處拘役3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張恩賜法官邱顯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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