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嘉簡字第9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嘉簡字第9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嘉簡字第93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世昌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毒偵字第145號、104年度毒偵字第487號、104年度毒偵字第526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易字第616號),判決如下:
主文廖世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參包(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陸零柒公克、壹點柒貳貳公克、零點捌玖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上開毒品外包裝袋參個、玻璃球吸食器壹組、玻璃球吸食器壹個,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起訴書(如附件)證據欄補充「被告廖世昌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部分:㈠核被告廖世昌3次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2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2級毒品進而施用之,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受有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各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㈡犯罪事實欄一、三部分,被告因行跡可疑為警盤查,在未有
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前,當場提出其所有供施用毒品所用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1包扣案;犯罪事實欄二部分,被告因係毒品列管人口,在未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前,於警詢時供承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乙節,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述在卷,並有警詢筆錄、本院電話記錄查詢表各3份在卷可參,是被告對於未發覺之上揭3次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先就累犯加重後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犯行,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執
行完畢,猶不思藉機徹底戒除施用毒品之惡習,仍再次施用毒品,惟其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施用毒品之手段,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沒收部分:
⒈犯罪事實欄一、三部分,扣案疑似甲基安非他命之晶體2包
、1包,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607公克、1.722公克、0.895公克,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年3月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236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04年5月1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376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在卷足憑(見104年度毒偵字第145號卷第57頁、104年度毒偵字第526號卷第47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第2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扣案之上開毒品外包裝袋3個,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⒉犯罪事實欄一、三部分,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玻璃球
吸食器1個,分別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及供犯罪預備之物,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書記官潘宜伶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犯行│所處之刑│├──┼───────┼────────────────┤│1│犯罪事實欄一│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貳包││││(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陸零柒││││公克、壹點柒貳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上開毒品外包裝袋貳個、玻璃││││球吸食器壹組,均沒收。│├──┼───────┼────────────────┤│2│犯罪事實欄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犯罪事實欄三│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捌玖伍││││公克)沒收銷燬之;上開毒品外包裝││││袋壹個、玻璃球吸食器壹個,均沒收││││。│└──┴───────┴────────────────┘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