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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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07號原告 阮明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鎮○○段○○○○號建物(門牌號碼︰彰化縣○○鎮○○路○○號)之客觀價值(如房屋稅籍證明書或市價證明)。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