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287號原告郵船ロジスティクス株式会社法定代理人 倉本博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加坡商軟思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游熙平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壹萬柒仟玖佰壹拾伍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陸佰貳拾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伍仟壹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書記官吳旻玲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㈠依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103年11月13日臺灣銀行牌告日圓現金賣出匯率為新台幣0.2672元。
㈡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日圓1,938,305元即新台幣517,915元(計算式:1,938,305x0.2672=517,915,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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