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3號聲請人 郭秀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民事庭法官陳炫谷┌─────────────────────────────────────────────────┐│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郭秀枝│澎湖第二信用合作社│97年12月23日│30,000元│pb137074│││││白沙分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書記官林德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