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68號

原告兆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萬3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被告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已更迭,原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第176條聲明承受訴訟。又原告於起訴狀第1頁程序事項明載本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以被告機關所在地法院定管轄法院,惟起訴狀第7頁則聲明謹狀本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兩者似有齟齬,一併敘明。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書記官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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