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74號
訴訟代理人 楊佳陵 律師
湯其瑋 律師
被告德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慶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5萬62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74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書記官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