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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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0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石佩蓁具保人彭邑萱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108年度執聲沒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石佩蓁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00元,由具保人彭邑萱繳納現金予以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具保係以命具保人提出保證書及繳納相當之保證金方式,而釋放被告,其為羈押之替代手段,而繳納保證金之目的即在擔保被告之按時出庭或接受執行,使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故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要件,僅於被告逃匿時,法院始得裁定沒入所繳納之保證金。
三、經查,被告前於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速偵字第411號公共危險案件偵查中,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額5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為保證後,將被告釋放,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附卷可憑。又該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埔原交簡字第79號判處受刑人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被告於民國108年1月17日到案執行,經聲請人准予易科罰金並分期付款,而於同日及
108年2月19日先後繳納第1、2期罰金4000元、2萬9000元後,即未再遵期到案繳納剩餘罰金,聲請人乃依法拘提被告,然拘提未獲,且具保人經聲請人依其位於南投縣○○鄉○○街○○號之住所傳喚,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執行等節,有上揭刑事判決書、執行筆錄、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聲請易科罰金案件審核表、檢察官指揮執行命令、辦理分期繳納罰金執行案件進行表、罰字第00000000號、罰字第00000000號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拘票、執行拘提之警員 羅印杰 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及具保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被告及具保人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
然查,被告業於108年5月22日到案,並於當日繳納易科罰金而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電話紀錄各1份附卷可佐,是被告既已易科罰金而執行完畢,即非屬被告在逃匿中之情形,自不得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國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書記官王小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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