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478號聲明人 許莉芸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許孟 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聲明人許莉芸為具血緣關係之兄妹。被繼承人許孟等於民國105年3月11日死亡後,聲明人許莉芸自願與被繼承人 許雄沛 之其他兄弟姊妹 許進發許見現許清玉許美麗 (被繼承人許孟等未婚,無配偶及子女,其父母 許專許蔡 謂已歿)共同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請求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又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擬制血親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反之,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民法第1138條、第1077條第1項、第2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明人主張被繼承人許孟等於民國105年3月11日死亡,伊為被繼承人許孟等自然血親關係之兄弟姊妹。伊願同被繼承人許孟等之其他自然血親關係之兄弟姊妹許進發、許見現、許清玉、許美麗(被繼承人許孟等無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其父許專、母許蔡謂已分別於民國61年1月29日、
100年3月10日死亡)拋棄其繼承權等事實,已據其提出家事聲請狀、繼承系統表、戶籍資料為證,此部分固可信為真。惟查聲明人許莉芸雖為被繼承人許孟等之父母許專、許蔡謂所親生,然伊已於民國50年3月2日被養父 許文炳 、養母 王嬌 收養,收養關係至今未終止,亦有彰化縣田中鎮戶政事務所民國105年4月28日田鎮戶字第1050000989號函暨所附之戶籍資料在卷可考。聲明人許莉芸與其養父母許文炳、王嬌間之收養關係既仍存續中,則與其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即處於停止狀態,聲明人許莉芸與其僅有自然血親兄弟姊妹關係之被繼承人許孟等間自不生因兄弟姊妹身分關係所衍生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非屬其民法第1138條第3款所定之繼承人,不得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聲明人之聲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宇林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司法事務官張宇林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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