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07號上訴人 陳嬰華 被上訴人 陳適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就金錢給付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就刊登道歉啟事部分,核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伍佰元,合計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書記官邱筱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