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訴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訴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緝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尚禾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891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王尚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吳品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書記官沈君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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