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7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聲請人與 陳紫芯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本案門號0000000000專案違約金(設定費)新臺幣7,0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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