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8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 代理人 陳裕鴻 上列聲請人與 許素美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許素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