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461號
原告 劉嘉雯
訴訟代理人 陳韋利 律師
被告 廖穗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併算原告請求之起訴前利息部分(計算至起訴前1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701元(計算式:55,473+22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關
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
院之裁判;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書記官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