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字第2573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573號

原告 黃美惠

被告 王湖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附民字第594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