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抗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撤銷禁治產宣告聲請法官迴避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七號抗告人 巢薌農 上列抗告人因撤銷禁治產宣告聲請法官迴避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三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九十九年度家聲字第一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
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一月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李慧兒法官高孟焄法官黃秀得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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