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保險字第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保險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保險字第3號抗告人即原告 林容伊
林芝佑 林祝正 黃秋草 抗告人與相對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30日本院111年度保險字第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莉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書記官王珮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