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9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審訴字第9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訴字第94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義豐選任辯護人吳茂榕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97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義豐被訴竊盜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本件被告張義豐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被告被訴竊盜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被告所涉傷害部分,因告訴人 林志興 撤回告訴,由本院另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陳秀慧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杜依玹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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