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侵上訴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侵上訴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侵上訴字第8號上訴人即被告黃○○選任辯護人 林建宏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侵訴字第18號,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398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黃○○曾經由應召站LINE媒介與甲○(代號0000-000000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性交易,對甲○念念不忘,然甲○對於黃○○特殊性癖好,心存芥蒂。民國(下同)105年9月1日黃○○又與應召站LINE聯繫,指定要與甲○性交易,但沒有預約成功。105年9月4日13時許,應召站又以LINE聯繫黃○○,說甲○今天下午有上班,可以接受預約,經黃○○應允後,應召站先安排甲○於14時20分可以前往臺中市○○區○○○○街○○○號○○會館,與黃○○從事性交易。黃○○遂於14時1分先去○○會館開好房間等候甲○。
二、甲○105年9月4日下午先與前一位客人性交易後,臨時被客人加節,於是應召站向黃○○表示要延後見面時間,約定交易的時間從14時20分拖延至15時48分許,甲○始抵達○○會館000號,待黃○○打開房門後,甲○發現客人是先前與之有2、3次不愉快性交易經驗之黃○○,甲○轉身要離開,黃○○因而十分憤怒,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強行將甲○拉入房內,欲與甲○為性行為,且為阻止甲○離開房間,而與甲○拉扯,甲○甚感驚恐,遂傳送訊息向應召站及 馬伕 羅○○(未經起訴)求救,黃○○見狀,旋即奪取甲○手上之手機,防止甲○向外求援,質問甲○為何往外逃離,並伸手捏抓甲○胸部,拉扯甲○衣服、內衣、強脫甲○內褲,經甲○反抗,黃○○與甲○又再度發生拉扯,拉扯之中黃○○的左手腕勾到甲○右耳針,左手腕刮傷流血,甲○亦受有「右耳擦傷(1×1公分)、左肩部抓痕(3道、約2公分×3公分)、左胸部上方紅腫(約1×1公分)」等傷害。甲○因黃○○對其有前揭肢體上之暴力行為,害怕黃○○對其不利,只好表示願意與其發生性行為,黃○○始願意停止對甲○之強制行為,並要求甲○脫衣服後上到床舖,甲○在畏懼之餘,只好順從黃○○,先幫黃○○戴保險套,撫摸黃○○之陰莖,因黃○○一直未勃起,甲○原擬幫黃○○口交,並顧慮到黃○○可能未洗澡,故向黃○○提出先洗澡之要求,黃○○原本不願意,但因黃○○仍未勃起,故僅前往洗手台沖洗其陰莖,甲○見救援未到,又以要刷牙、洗澡、要抽煙為由藉故拖延時間。
三、羅○○及應召站接獲甲○上述求救訊號後,16時9分、10分回傳訊給甲○,甲○均未回覆。羅○○於16時29分趕至○○會館後,向○○會館之櫃檯主管蔡○○出示其手機內甲○向其求救之訊息,蔡○○遂撥3、4次內線電話予黃○○,第一通電話係向黃○○表示有訪客要找房內之人,黃○○則回應沒有,並急忙將電話掛斷,蔡○○又撥打第二通電話,於電話中聽見甲○請求報警,然電話又再度被掛斷,蔡○○遂再撥打第三通電話,並向黃○○表達即將報警之意後,報請警察到場處理,期間黃○○將甲○壓制在床上,先以手撫摸、親吻甲○胸部後,並以其生殖器摩蹭甲○陰部附近。16時32分蔡○○先開啟000號房間一樓鐵捲門,當時警察尚未到場,蔡○○先至000號房2樓門口,隔著房門與房內之黃○○、甲○交談,甲○表示求救報警之意,黃○○則表示沒事,同意報警。嗣警察到場後,16時50分再由蔡○○陪同警察至00
0號房門口,惟黃○○仍拒不開門,因黃○○於○○會館訂房休息時間已到,黃○○雖表示要再加買休息時間,蔡○○乃拒絕之,於16時51分告知黃○○訂房休息時間已結束後,會同警察持○○會館之鑰匙開啟房門入內,黃○○強制性交始未得逞,甲○見警察入門後隨即上前向警察求助,因而查獲上情。
四、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程序暨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項規定,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準此,本案判決書關於被害人甲○部分,均以代號甲○取代其真實姓名,以保護被害人之身分資訊不被揭露。
(二)選任辯護人爭執證人羅○○、蔡○○於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97頁背面)。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證人羅○○、蔡○○於警詢中之陳述,係屬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復查無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例外規定之情形,是依前揭規定,證人羅○○、蔡○○於警詢中之陳述,均無證據能力。
(三)至其餘本判決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證據等供述證據,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而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四)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亦堪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黃○○矢口否認有何強制性交未遂犯行,辯稱:甲○所言不實在,我之前曾經找她五、六次,在作的過程都沒有問題,如果有不愉快的話,怎麼會做那麼多次。我之前與甲○性交易地點是在臺中之星,這次是在○○會館。我向應召站指定要找她。應召站指定時間、地點後,甲○一進來我就給她錢了,她錢就收下來了。甲○進來後先洗澡,刷牙,再到床上去,到床上沒有多久,就有人敲門,當時我就用拖鞋把門堵住,等到警察來。我沒有把錢先拍照再交給她。她說我有掐她脖子,但她去驗傷也沒有傷痕,她說她有反抗踢我下體、胸部,檢察官當庭叫我脫光衣服,看我身體是否有受傷,但我也沒有受傷。我們之前沒有發生衝突,我不知道這次會發生衝突,所以有人來敲門時,我很緊張,我就沒有開門,用拖鞋把門堵住,總機打電話過來,說有她的朋友要找她,為何我不開門,總機這樣問,我更不敢開門(本院卷第91頁至92頁)。警察在現場有要求我脫光衣服對我查看及照相,我全身都沒有傷痕。甲○說我有拉扯她的內衣褲,但查看甲○的內衣褲都沒有受有損害,是甲○自己自願脫光衣服的(本院審理筆錄第10頁)。
(二)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本件是性交易,至於甲○指述說有拉扯、反抗、求救之行為是與事實不符。被告主觀上認為甲○是透過應召站介紹,自願前來並已經有收受被告所給付的金錢,甲○本身是同意性交的。另甲○指述被告有掐其脖子,但從驗傷單知道甲○脖子並沒有傷痕。被告並沒有強制性交,也沒有限制被害人行為,沒有傷害行為,請為無罪之諭知。如認被告仍成立罪行,請考量被告沒有前科,這是一個性交易,縱算有被害人所述之行為,但其可責性較輕,請從輕量刑(本院審理筆錄第11頁)。
(三)經查:
1.本件衝突發生後,警方前往○○會館將被告逮捕,警方並
隨即扣押被告與甲○的手機,進行數位鑑定。但是鑑定單位使用的鑑定軟體不同,呈現結果也不同,對被告手機鑑定結果會呈現「發件人、收件人、時間、內容」不同欄位,可以明顯區分說話者是被告或其他人。然對甲○使用鑑定軟體鑑定結果「參與者、時間、內容」欄位,而且全部只看到其他人發話給甲○的訊息,完全沒有顯示甲○所發送訊息。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數位證據蒐證報告裡,有說明「證物00-00(即甲○手機)未還原出遭刪除的圖檔」(偵卷第86頁),所以甲○如果刪除自己發話,經鑑定仍無可復原。本院再依序整理出下列LINE對話事實:
①105年7月22日下午7時39分40秒,7時45分12秒,被告(代
號:apple)有意與應召站(代號:○萌)預約性交易,但沒有約定成功(見本院卷100頁)。
②105年9月1日,被告(apple)與應召站(○萌)對話,被
告指定要叫「○茶」(即甲○於應召站之代號)但沒有預約成功,對話如下(見本院卷第101頁以下):
┌──────┬─────────┬─────────┐│時間│應召站(○萌)│被告(apple)││105年9月1日│││├──────┼─────────┼─────────┤│16:52:38││○茶幾點?│├──────┼─────────┼─────────┤│16:52:54│稍等一下我馬上問││├──────┼─────────┼─────────┤│16:53:25│晚上12點左右││├──────┼─────────┼─────────┤│16:54:02││太晚了│├──────┼─────────┼─────────┤│16:55:39│ 美眉 上班就被預約滿││││了││├──────┼─────────┼─────────┤│16:55:46│幫哥預約明天可以嗎││└──────┴─────────┴─────────┘③105年9月4日即案發日,應召站(代號:○○○)詢問甲
○(○茶)今天是否要上班應召?手機鑑定結果裡只有對方單向紀錄,沒有甲○任何回答,甲○陳述已經刪除自己發話部分(偵卷第53頁),鑑定結果也說「未能還原已刪除的圖檔」(偵卷第86頁)。但僅以對方單向發話內容,看起來甲○今日要上班應召(本院卷第136頁)。
┌──────┬─────────┬─────────┐│時間│應召站(○○○)│甲○││105年9月4日│││├──────┼─────────┼─────────┤│上午11:53:24│今天有嗎││├──────┼─────────┼─────────┤│下午12:04:15│1點││├──────┼─────────┼─────────┤│下午12:04:18│2點││├──────┼─────────┼─────────┤│下午12:32:09│○○││├──────┼─────────┼─────────┤│下午01:07:14│出發││└──────┴─────────┴─────────┘④105年9月4日即案發日,應召站又來扣客,邀約被告性交易(本院卷第102頁以下)。
┌──────┬─────────┬─────────┐│時間│應召站(○萌)│被告(apple)││105年9月4日│││├──────┼─────────┼─────────┤│13:00:27│哥--今天OK嗎?││├──────┼─────────┼─────────┤│13:00:35│○茶一點上班啦││├──────┼─────────┼─────────┤│13:01:23││(貼圖回答)│├──────┼─────────┼─────────┤│13:01:44│要約幾點呢││││我先幫你預約喔││├──────┼─────────┼─────────┤│13:02:12││2:00│├──────┼─────────┼─────────┤│13:02:40│好的稍等一下已經在││││幫哥問啦││├──────┼─────────┼─────────┤│13:04:05│2:20臺中市○○區││││○○00街000號││├──────┼─────────┼─────────┤│13:04:12│○○會館││├──────┼─────────┼─────────┤│13:04:52│2點20││├──────┼─────────┼─────────┤│13:05:46││不是定點在台中之星││││?│├──────┼─────────┼─────────┤│13:06:10││美眉可能在○○那邊││││吧│├──────┼─────────┼─────────┤│13:07:21│OK嗎││├──────┼─────────┼─────────┤│13:08:05││是同一位?│├──────┼─────────┼─────────┤│13:08:09│是的││├──────┼─────────┼─────────┤│13:08:18│確定││├──────┼─────────┼─────────┤│13:08:35││165、E、20│├──────┼─────────┼─────────┤│13:08:40│對││├──────┼─────────┼─────────┤│13:08:46││(貼圖回答)│├──────┼─────────┼─────────┤│13:09:28│8K││├──────┼─────────┼─────────┤│13:13:30│對││├──────┼─────────┼─────────┤│13::13:42│○茶││││││├──────┼─────────┼─────────┤│13:13:53││(貼圖回答)│├──────┼─────────┼─────────┤│13:13:42│就是台中非常有名的││││喔││├──────┼─────────┼─────────┤│13:13:59││(貼圖回答)│├──────┼─────────┼─────────┤│13:31:13│哥--有去開房嗎││├──────┼─────────┼─────────┤│13:31:20│○茶現在有空喔││├──────┼─────────┼─────────┤│13:31:28│要不要提前呢││├──────┼─────────┼─────────┤│13:31:58││(貼圖回答)│├──────┼─────────┼─────────┤│13:32:10│好的多久可以開好呢││├──────┼─────────┼─────────┤│13:32:28││2:00│├──────┼─────────┼─────────┤│13:32:33│好的││├──────┼─────────┼─────────┤│13:52:20│好的稍等一下喔││└──────┴─────────┴─────────┘⑤案發日已有馬伕(○糕糕)載甲○去應召,並且發生狀況,馬伕傳LINE責罵甲○(本院卷第135頁):
┌──────┬─────────┬─────────┐│時間│馬伕(○糕糕)│甲○││105年9月4日│││├──────┼─────────┼─────────┤│13:51:45│我是哪裡惹到你嗎?││├──────┼─────────┼─────────┤│13:52:33│為什麼不直接傳給我││├──────┼─────────┼─────────┤│13:55:59│什麼意思!││└──────┴─────────┴─────────┘⑥再比對被告是14時01分步行前往○○會館,向櫃檯支付休
息費用,開好房間,步行前往000室(偵卷第60至63頁監視器照片),下列是被告在000號房內等待時,與應召站聊天消磨時間的對話(本院卷第111頁):
┌──────┬─────────┬─────────┐│時間│應召站(○萌)│被告(apple)││105年9月4日│││├──────┼─────────┼─────────┤│14:01:29│哥!在稍等一下美眉││││2點20過去喔││├──────┼─────────┼─────────┤│14:03:12│不好意思美眉之前有││││講得可以提前的但是││││剛才有跟我講2點20││├──────┼─────────┼─────────┤│14:08:23│哥出狀況啦││├──────┼─────────┼─────────┤│14:08:34││(貼圖回應)│├──────┼─────────┼─────────┤│14:09:04││怎麼了│├──────┼─────────┼─────────┤│14:09:36│真搞不懂美眉經濟是││││不是有病啦││├──────┼─────────┼─────────┤│14:09:59││怎麼辦?│├──────┼─────────┼─────────┤│14:10:06│一會講讓客提前一會││││講到2點20現在有講││││上個客人加節││├──────┼─────────┼─────────┤│14:10:21│美眉還是在這個旅館││├──────┼─────────┼─────────┤│14:11:33│哎-都怨美眉太優啦││├──────┼─────────┼─────────┤│14:11:41│總是碰見這種臨時加││││節的││├──────┼─────────┼─────────┤│14:12:49││要等多久?│├──────┼─────────┼─────────┤│14:13:04│到三點半││├──────┼─────────┼─────────┤│14:13:10│可能會提前吧││├──────┼─────────┼─────────┤│14:13:49││會再有狀況?│├──────┼─────────┼─────────┤│14:13:52││不會的│├──────┼─────────┼─────────┤│14:14:04│剛有在幫哥確定3點││││半││├──────┼─────────┼─────────┤│14:15:19││房間你幫我加時間│├──────┼─────────┼─────────┤│14:15:34│我怎麼加?││├──────┼─────────┼─────────┤│14:16:08││加一小時│├──────┼─────────┼─────────┤│14:16:40│哥你電話跟櫃台講一││││下不就好了││├──────┼─────────┼─────────┤│14:16:53││錢我會出│├──────┼─────────┼─────────┤│14:18:06│哥-可以自己打電話││││跟櫃台講喔││├──────┼─────────┼─────────┤│14:18:40│我這邊沒辦法跟櫃台││││講的││├──────┼─────────┼─────────┤│14:18:50│真的抱歉了││├──────┼─────────┼─────────┤│14:19:22││知道了│├──────┼─────────┼─────────┤│14:19:34│感謝││├──────┼─────────┼─────────┤│14:24:07│可能美眉太火啦││├──────┼─────────┼─────────┤│14:24:51│剛才有個客要約晚上││││八點○茶三節26K││├──────┼─────────┼─────────┤│14:26:22││她比別人會做生意│├──────┼─────────┼─────────┤│14:27:09│恩那麼多客約過都評││││價超讚的││├──────┼─────────┼─────────┤│14:27:45│我沒有見過別的美眉││││有那麼高的稱讚││├──────┼─────────┼─────────┤│14:28:40││商藝│├──────┼─────────┼─────────┤│14:29:18││她不貪│├──────┼─────────┼─────────┤│14:33:59│是喔││├──────┼─────────┼─────────┤│14:24:34││妳也不貪│├──────┼─────────┼─────────┤│14:35:56│因為老客戶找我是對││││我的信任││├──────┼─────────┼─────────┤│14:36:07│我肯定不會讓我的客││││戶失望的││├──────┼─────────┼─────────┤│14:37:43││其實男人很好應付的│├──────┼─────────┼─────────┤│14:38:44│還好吧││├──────┼─────────┼─────────┤│14:39:05│我這邊有客戶○茶也││││打過槍真不知道怎麼││││想的││├──────┼─────────┼─────────┤│14:40:06││不是他的菜│├──────┼─────────┼─────────┤│14:41:07│對呀每個人喜歡的類││││型都不一樣的││├──────┼─────────┼─────────┤│14:41:42││她這樣比2送1還有利│├──────┼─────────┼─────────┤│14:42:43││也不會太累│├──────┼─────────┼─────────┤│14:43:21│因為美眉不趕時間做││││完陪客人聊聊天自己││││還能休息一下││├──────┼─────────┼─────────┤│14:47:12││她有好條件,比她好││││的不在少數,但有商││││藝觀念的只有她│└──────┴─────────┴─────────┘⑦甲○被加節到3點半後,應召站頻頻催促甲○趕快離開,
前往下一個房間應召,因為被告已經在000號房等了快二個小時。
┌──────┬─────────┬─────────┐│時間│應召站(○○○)│甲○││105年9月4日│││├──────┼─────────┼─────────┤│15:12:45│○○000先8││├──────┼─────────┼─────────┤│15:32:58│好了嗎││├──────┼─────────┼─────────┤│15:33:02│時間到││├──────┼─────────┴─────────┤│15:38:21│(甲○手機紀錄:「○糕糕來電」)(本院│││:○糕糕為馬伕)│├──────┼─────────┬─────────┤│15:38:22│等2個小時││├──────┼─────────┼─────────┤│15:38:39│000││├──────┼─────────┼─────────┤│15:38:45│先8││├──────┼─────────┼─────────┤│15:39:04│一直││├──────┼─────────┼─────────┤│15:39:28│剛剛怎麼不說││├──────┼─────────┴─────────┤│15:43:49│(甲○手機紀錄:○○○來電)│├──────┼─────────┬─────────┤│15:46:10│出來了嗎││└──────┴─────────┴─────────┘⑧預定3點半時間已到,甲○仍遲遲未出現到000號房應召,被告頻催應召站(見本院卷第124頁)。
┌──────┬─────────┬─────────┐│時間│應召站(○萌)│被告(apple)││105年9月4日│││├──────┼─────────┼─────────┤│15:34:21││多久會到│├──────┼─────────┼─────────┤│15:35:03│稍等一下我在幫哥問││││呢││└──────┴─────────┴─────────┘⑨15時48分甲○出現在○○會館,000號房一樓鐵捲門開啟,甲○步行走入000號房(偵卷第64頁)。
⑩┌─────────────┐
│疑似性侵害發生,甲○求救│└─────────────┘
16:09:04應召站(○○○)LINE給甲○「在那」(本院卷第133頁)。
16:10:52馬伕(○糕糕)LINE給甲○「217沒人阿」(本院卷第132頁)。
⑪而甲○15時48分進入000號房間後,應召站有傳LINE向被
告確認,被告也一時未回應,直到16時13分才回應。而應召站有分「○萌」「○○○」二個角色分別負責聯絡尋芳客與應召女,甲○如果要求救,也是找「○○○」求救,不是找「○萌」求救。所以「○萌」未接獲甲○求救訊號,並詢問被告甲○有無赴約,如下(本院卷第124頁):
┌──────┬─────────┬─────────┐│時間│應召站(○萌)│被告(apple)││105年9月4日│││├──────┼─────────┼─────────┤│15:52:04│哥-○茶有過去嗎││├──────┼─────────┼─────────┤│16:12:50│(貼圖)││├──────┼─────────┼─────────┤│16:13:11││有│└──────┴─────────┴─────────┘當日16時28分24秒,甲○有一通LINE來電未接,可能當時手機被控制(本院卷第132頁)。
⑫當日16時29分,羅○○(即馬伕○糕糕)開車抵達○○會館
,向櫃臺經理蔡○○出示手機上的求救訊息,蔡○○接過手機並觀看手機;16時30分蔡○○看完之後將手機還給羅○○,羅○○將手機放在副駕駛座座椅上,此有監視器照片可證(偵卷第66、67頁)。16時32分櫃台經理蔡○○開啟000號房一樓底下鐵捲門,走入到000號房一樓,馬伕羅○○將車子挪好停在000號一樓門口(偵卷第68頁照片)。
⑬當日16時33分42秒○糕糕(即馬伕羅○○)LINE給甲○「櫃
臺報警了」(本院卷第132頁),16時36分馬伕羅○○立即開車離開現場(偵卷第70頁照片)。因為馬伕是媒介性交易的非法工作,既然知道櫃台報警了,當然趕快先離開汽車旅館。
⑭當日16時50分蔡○○帶領警方走入000號樓下鐵捲門入口處
(偵卷第71頁),走上二樓房間門口與被告交談後,於16時51分由警方與蔡○○開房門,接下來的過程就有全程錄影。警方於16時54分到17時07分,在000號房間內拍照多張(警卷第36頁)。
2.警方到達000號房間外,開始錄影之結果,經本院勘驗結果如下(本院卷第153頁背面以下):
┌───┬────────────────────────┐│時間│內容│├───┼────────────────────────┤│00:01│警:先跟他講一下。│││店:來,不好意思,先生,你的休息時間已經到了,你│││不回應我們,我們自己開門了喔,我們要自己開門│││了,時間到了。│││店:來,我跟他講。先生,不好意思,依照旅遊業住宿│││法的原則,這房間已經加休一個小時,時間已經到│││了,這個房間的所有權屬於我們○○會館的,我們│││依法用鑰匙,交由警方開啟你的門,我們依法的,│││來,麻煩你(將鑰匙交給警方)│││警:他加休一小時已經到了嗎?│││店:到了,已經到了。│││(女子哭泣聲)│││警:好,先生,我跟你講,所有權已經隸屬○○會館,│││警方在這邊陪同開門。│││(開門進入)│││甲○:(嚎啕大哭)救我。│││警:衣服穿起來,衣服先穿起來。│││甲○:(嚎啕大哭)救我、救我。│││甲○:(嚎啕大哭)他強暴我、打我、不讓我出去。│││不讓我出去。你們為什麼那麼慢,你知道我很煎│││熬嗎?我在等你們,為什麼你們不趕快開門?│││(大哭)││01:49│(警方撿起床上一個拆封過的保險套塑膠袋)│││(女生哭泣中)││02:00│(警方手上撿到一個已用過的保險套;02:25又出現保│││險套影像)│├───┼────────────────────────┤│02:39│警:來,可以跟我講,剛才發生什麼事嗎?證件有沒有│││?證件我看一下,請出示證件,你們兩個什麼關係│││?│││甲○:沒有關係。│││警:沒有關係?│││甲○:沒有關係。│││警:不認識嗎?│││甲○:不認識。│││警:現在是警方介入調查,講的話,請講實話。那你們│││兩個為什麼會在這裡?│││甲○:因為我是做S的。│││警:那了解。│││警:多少錢?│││甲○:8千。│││警:拿了嗎?│││甲○:等一下,我先講完。我進來的時候,我不想要做│││,我要離開,然後他把我強行拖到..,然後他剛為│││了(警方無線電雜音)..,強迫把錢給我,強迫我│││做,(警方無線電雜音)│├───┼────────────────────────┤│03:46│警:所以你們剛剛有做嗎?│││被告:沒有。│││警:沒有做,那保險套為什麼有開?│││被告:沒有做啊。│││甲○:(雜音)但是他很賤,他故意把那個錢給我,│││然後把它拍起來,你知道他這是什麼用意嗎(無│││線電雜音)│├───┼────────────────────────┤│04:25│警:來,你剛撥打哪一支電話叫的?│││被告:沒有啊。│││警:你撥打哪一支電話叫的啊?│││被告:那個是在網路打的。│││警:你要給我看哪一支,哪一支電話?│││被告:在家裡啊。│││警:在家裡,不是手機喔。那你怎麼跟他講這幾號房?│││被告:我約好的,那個啊。│││警:不要在說那些,網路上約好,你會突然、你要開幾│││號房。│││被告:我就先開了。│││警:騙肖耶,那現開的啊,你騙我。│││被告;那個啊。│││警:你不要再..,社維法,我就辦你。你要不要說?剛│││才什麼情形,你說一下,問你剛才用哪一支電話打│││的?你要說啊。│││(雜音)│├───┼────────────────────────┤│06:07│(甲○啜泣)│││警:你還好嗎?│││甲○:(哭泣)我不敢...│││警:他剛有對你怎麼樣嗎?│││甲○:(哭泣)他剛差一點要掐死我,就這樣子把我壓│││在地上,然後就是..(說話斷斷續續)│││警:有受傷嗎?│││甲○:現在應該是看不出來。明天才會瘀青。│││警:來,我先拍照一下。│││甲○:...他的手被我的...刮了一下..我的手臂..。│││警:來,我現在問你喔,他剛剛有沒有限制你行動?│││甲○:有。│││警:你有表示你要-│││甲○:你們都有聽到嘛。│││警:我現在在問你嘛,我現在在問你是法律程序,是構│││成要件的問題,好不好。你剛剛有沒有表示你的意│││願,是你要離開,他限制你的行動自由?│││甲○:有。│││警:有齁,確定齁。│├───┼────────────────────────┤│07:12│警:先生怎麼稱呼?│││被告:我姓黃。│││警:草頭黃,是不是?│││被告:嘿。│││警:我跟你講,你現在卡到的法律案件,法律問題啊,│││最少是強制罪,最少是強制罪,好不好?還有妨害│││自由,好不好?│││被告:沒有,沒有,我想,不是我。│││警:我現在講的是,她要離開的時候,你有沒有不讓她│││離開,有沒有?│││被告:沒有,我...│││警:她說你限制她的行動自由,有沒有?│││被告:NO,NO,NO。│││警:那她為什麼沒辦法去開門?為什麼沒辦法去開門?│││被告:我想那個...,有電話錄音。│││警:你不要跟我爭辯這個,我不要跟你爭辯這個,你有│││沒有限制她的行動?有沒有?│││被告:我哪有在限制她的行動。│││警:到底有沒有?有沒有?請講話。│├───┼────────────────────────┤│08:12│甲○:有。..要離開了,我覺得他心機很重,他反過來│││說什麼我很礙眼啊,可是,不要把事情搞那麼複│││雜,我就不想接,我就要走了,就把我硬拖進來│││。我也不希望你們出現。│├───┼────────────────────────┤│08:41│警:你們兩個什麼關係?她叫什麼名字?講一下,她叫│││什麼名字?你們認識多久了?完全講不出來嘛。│││被告:我們認識已經-│││警:她叫什麼名字?│││警:要不要我調出來給你看?你剛在網路上叫的啦,你│││已經先開好房間了啦,8千塊啦,要不要調出來給│││你看?現在爭辯那個有什麼用?男子漢敢做敢擔當│││嘛。│││警:我跟你講,你已經是現行犯了,好不好。│├───┼────────────────────────┤│09:28│警:小姐,貴姓?要提出告訴嗎?你提告訴,我現在就│││將他銬起來。提告齁。│├───┼────────────────────────┤│09:42│警:你剛剛限制小姐的行動自由,她現在提告齁。│││被告:沒有啊。│││警:我們在外面都有聽到。│││被告:我也要向她提告啊。│││警:沒關係,沒關係,你有你的權利。│││被告:對啊,我們通通進去那個啊。到那個去啊。│││警:當然一定有你說話的餘地嘛,好不好?│││被告:通通到法院去嘛。我們就通通到法院去。│││警:你要告人家什麼?你知道她名字嗎?你要告人家什│││麼?│││被告;她不知道我的名字,她要告我,那我-│││警:你傷害她啊。你限制她的行動自由,她當然告你,│││管你是誰,誰知道你叫什麼名字。│││警:你只要做這種動作,就是犯法了,好不好?│├───┼────────────────────────┤│10:21│警:小姐,你受傷的地方,跟我講一下,我拍一下。你│││哪邊受傷?│││甲○:背好像有磨到那個,現在好像看不出來,因為我│││剛才有檢查。你看,這是他流的血。│││警:他啊。│││甲○:對啊,因為他對我那個,我掙扎。│││(甲○伸出雙手,手背向上給警察看)│││警:還有哪裡嗎?│││甲○:他剛才還說什麼,他什麼請人來,處理,什麼。│││警:你證件沒有喔?│││甲○:我證件沒有帶。│││(甲○伸出雙手,手背向上給警察看)││││││警:還有背齁。│││甲○:背,我不知道有沒有,可能明天才會瘀青吧。│││警:可以讓我稍微看一下。背,哪個地方?│││甲○:應該是沒有啦。│││警:主要是手這邊。│││甲○:嗯。│││警:那這部分就是,他限制你自由嘛,他不讓你出去嘛│││甲○:騷擾。│││警:不是說沒有做?│││甲○:可是他有用手指插進去啊,然後掐我的胸部│││(甲○右手掌做了一個抓的動作),親我的胸部│││,然後我說你不要這樣子,然後他就硬把錢塞給│││我。│││││12:00│警:錢在哪裡?│││甲○:然後他很賤喔,他還叫我把錢還他,說不要做,│││我說那最好,然後他把錢的條碼拍下來,│││警:有用手指啦齁。│││甲○:有用手指。│││(甲○拿出錢)│││警:多少錢?│││甲○:8千。│││警:這裡超過了。│││甲○:沒有。│││警:來,錢放著。錢你有要收嗎?│││甲○:不收也罷。│││甲○:然後他就說一定要做..我的知道他什麼用意啦.│││。│││警:他可能喜歡做SM的。│├───┼────────────────────────┤│12:36│警:來,先生,這錢是你的嘛。│││被告:對啊。│││警:小姐說她不收。│││(錢擺在桌上拍照)│├───┼────────────────────────┤│13:06│警:所以他剛有傷害你、限制你自由、然後有對你性侵│││就對了。│││甲○:....│││警:確定,確定啦齁,你現在都提告啦齁。│││警方:告訴人什大名?│├───┼────────────────────────┤│13:24│警:來,黃○○,黃先生,告訴人○○○,她是坦承說│││她是做...,這不管,他對你提告,第一、傷害,│││第二、妨害自由,第三、強制性交,就所謂的性侵│││。來,你涉及這3項罪名,現行犯,依法給你逮│││捕,你有4項權利:一、得保持沉默,不須違背│││自己的意思而陳述。二、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三、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第四、提審法。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法院│││聲請提審。以上4項權利,清楚嗎?│││被告:但是-│││警:但是什麼?│││被告:但是我講一個嘛。│││警:你去法院講。│││被告:沒有,沒有,這個事情,第一個,有那個的問題│││嘛齁。│││警:來,轉過來,轉過來啦,手放軟。│││被告:啊,她捏?│││警:她怎麼樣啦,轉過來啦。│││被告:我要告她,你必須要主持公平啦,我覺得這樣子│││不公平啦。│││警:你這樣子僵硬,沒有用啦。│││被告:我沒有僵硬啦。│││警:你越硬越受傷啦。│││警:我不須要跟你商量那麼多,好不好?│││被告:沒有啊,我不是-│││警:你有你的權利,到法院再說,一定會給你問,但是│││你現在是現行犯,就是要上銬。清楚嗎?│││警:你手放軟啦。│├───┼────────────────────────┤│15:56│警:還有沒有什麼東西是在現場遺留的?可以當作證物│││的,有沒有?│││警:他剛有進來這邊有對妳做什麼嗎?│││甲○:我剛就故意拖時間,我說好我讓你做,然後我就│││故意在這邊刷牙刷很久,我就故意-│││警:這邊有證物嗎?│││甲○:當時我在這裡起爭執....,隨便都是那個,然後│││他剛才也不讓我接電話,不讓我打電話求救...│││...,可是我如果提告的話,他不就知道我的戶│││籍地址嗎?│││警:沒有關係,這會保密,這都會保密。│││甲○:我很擔心....。│││警:不用擔心啦,社會還是有法治的。│││甲○:...,可是我怕他跟我家人講,會嗎?│││警:不會啦。│├───┼────────────────────────┤│17:14│警:我不須要跟你商量任何的問題,我只要說一,你就│││要做一。好不好?你有任何的問題,你有任何的話│││,到法院去跟法官講,你的問題,待會幫你製作筆│││錄的時候,你可以提出來,這都是你的權利,但是│││目前來講,現在的過程都是我們強制力介入。│││警:這錢你的嗎?│││警:那錢要扣起來。│││警:那是交易的證據,那要扣起來,查扣。│││警:他的東西都在這裡,他的證件。│││警:證件在那裡。│││警:有,我有拿了。│││警:那個錢要拿起來,錢到時候,筆錄、編號都要問。│││警:來,走。││18:26│警:下樓梯,慢慢走,不要跌倒。│└───┴────────────────────────┘
3.從當日16時32分櫃台人員蔡○○到達000號房○樓房間門口,到16時50分警方到達000號房間門口,這中間過程有18分鐘,被告遲遲不開門,被告與櫃檯人員在僵持之中。警察強制開啟房門之後,裡面的一切情狀就是剛剛才發生的,當時甲○還在哭泣之中,情緒很激動。一般人在情緒反應之下若還要編謊話去回應,幾乎是不可能的。所以上述對話中所呈現的情節,應該是最可靠的證據,最接近真實的證據。
4.甲○於偵訊時證稱:「我去○○會館是因為經紀公司聯絡我,說應召站有客人要跟我進行性交易,上去房間之後,我看到被告就嚇一跳,我還沒進去房間,轉頭就要跑掉,結果他把我強拉進來,我就在房間裡面,被告緩緩的逼向我,我說你幹嘛,我就打了『救命』2個字,因為我們從事性交易,進房間的時後手機都是隨時打開的狀態,以利跟公司回報客人的狀況,以確認這個客人是否雙方都可以接受,但我打完救命之後,我的手機就被搶了,被告沒有看到我手機打什麼,被告看到我打字,他就要搶我的手機,我就開始反抗、掙扎,我力氣比不過他,我的手機就被他從我手上搶走,他一直問我為什麼要這樣,因為之前被告有應召過我,他很粗魯,我進來時有看到被告,而且我先前就有拒絕過他2、3次,且他上一次有強拉過我的舉動,只是上次被我順利跑掉,這一次他看到我後又強拉我進來,這次的動作更用力,而且他這次還搶我的手機,導致我沒辦法跟對外求救,我所以我就害怕到發抖,一直在想怎樣逃離,手機搶走之後,他除了說『你為什麼要這樣』,我有說『因為我不爽啦』,被告就一邊跟我說話,一邊看我身材,然後他伸手抓我的胸部,我就開始掙扎,他有拉我的衣服、要脫我的內褲,拉扯之間我已經被他壓到地上了,我怕我繼續掙扎,他會對我不利,我就說好我跟你做,他就放開我,我就趕快站起來,他說你給我脫衣服,當時我的衣服被他拉下來了,我的內衣被他解開了,我的內褲被拉下來了,當時我的電話一直響,因為我之前打了求救,公司的人打電話來,我照他的指示脫衣服,到床上去,我有要求被告要戴保險套,被告就說好,到床上後,我先撫摸他的生殖器,當時我有拆1個保險套,我本來有想要幫他口交,後來想到他可能沒洗澡,我就叫他先去洗澡,他就說不要洗,因為浴室跟逃生的門離很近,因為我幫他摸了之後,被告的陰莖還是硬不起來,他就說他去洗一洗,我就開始想要拖時間了,他沒有去洗,因為他怕我跑走,他只有到洗手台用水沖他的生殖器,他回來時我說我去刷牙,因為我刷很久,被告也要刷牙,他說『你今天不這樣,我也不會這樣啊』,我為了要拖時間,就跟他說不然我去洗澡,我本來打算洗很久,我在洗澡時,從透明玻璃發現他在看我手機,我怕他看到什麼訊息,就衝出來制止他,我看我手機的訊息,發現公司打了很多通電話給我,也問我在哪裡,我就打了「趕快000」,被告發現我在打字,問我在幹嘛,我就說沒有,又回到床上,我要拖時間,所以跟被告說我要抽個菸,就去包包拿菸來抽等語(見偵卷第51頁反面至第52頁正面);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還沒進行的時候,我就跟被告說我不要。我就轉身要走掉,因為我就不想跟他,因為我之前看過他,然後有不好的經驗。(發生和原因導致你後來拒絕?)沒有為什麼,就不想跟被告發生性關係,就覺得不喜歡,心裡感覺噁心、不舒服。」「被告就搶了我的手機,然後把我的衣服、內衣、內褲都扯掉,我們之間就有拉扯。我一直跟他說我不要」(見原審卷第74-75頁)。「我右耳、左肩的傷勢是剛進○○會館房門後,我想要離開,被告不讓我離開所造成的,就是拉扯,然後跌坐到地上時,我沒有記得那麼仔細,左胸的傷勢是被告強脫我衣服時造成的,除此之外,被告並沒有動手毆打我」等語明確(見原審卷第78頁反面至第80頁)。再比對甲○手機鑑定之結果,可以得知:
①甲○15時48分甲○出現在○○會館,000號房鐵捲門開啟,
甲○步行走入,約15時50分左右被拉進房間裡。甲○陳述有打了『救命』2字,鑑定結果雖然沒有呈現甲○發話的訊息,但是有16時09分04秒,應召站(○○○)傳「在那」二字;16時10分52秒馬伕羅○○(○糕糕)傳LINE給甲○「217沒人阿」(本院卷第132、133頁),表示馬伕羅○○有去217號房找人,找不到人。所以甲○真的有傳求救訊息給應召站。甲○手機被搶走之後,無法與外界聯絡,比對當日16時29分羅○○(即馬伕○糕糕)到櫃台出示手機給蔡○○看的畫面(偵卷第66頁),可知羅○○迅速要救援甲○。
②而被告辯稱本件是仙人跳,是甲○與應召站設計陷害 云云
然再比對甲○何以會到○○會館應召的過程,本來應召站(○萌)與被告約定時間是2點整,結果甲○臨時被前一個客人加節,於是一延再延,2點20分又延到下午3點半。在拖延的過程中,已有馬伕(○糕糕)傳LINE責罵甲○「我是哪裡惹到你嗎?」「為什麼不直接傳給我」「什麼意思!」(13時51分至55分),所以甲○臨時被前一個客人加節,才拖延了與被告應召的時間。本案如果是應召站或甲○要設計仙人跳陷害被告,可以早早就準時在2時整見面,就將被告請君入甕,甲○何必拖到15時48分才到場發生衝突。
③甲○證述自己被強拉入房間,又被搶走手機,於是反抗、掙
扎,遭被告伸手抓胸部,拉扯之間被壓到地上,只好虛以尾蛇說要做,並說要刷牙、洗澡、抽菸等等,拖延時間等待救援。甲○雖然是應召而去,但是應召女也有性自主權,應召女見到有嫌隙的客人,還是可以說不,尋芳客不應該把應召女視為次等公民,隨意暴力相向。在蒐證錄影時,警方就有問甲○「你還好嗎?」,甲○就啜泣回答「(哭泣)我不敢...(哭泣)他剛差一點要掐死我,就這樣子把我壓在地上,然後就是..」「...他的手被我的...刮了一下..我的手臂..。」,人在緊張情緒的時候,根本不可能會去構思說謊陷害別人,再比對被告被送到警局時,警方有拍照檢驗,發現在被告左手腕上有一處銳器刮傷出血,也就是遭甲○耳針刮傷的痕跡(見偵卷第45頁照片)。被告一定是伸左手去抓甲○,在掙扎之中,甲○耳針刮到被告左手腕。可以證明甲○所述一看到被告,就表明不願意性交易,應為真實。
4.被害人甲○又於偵訊時證稱:「我抽第二根菸的時候,櫃檯打了好幾通電話,被告都不接,後來他接了,被告就跟櫃檯說加1個小時,當時我們到床上,被告壓在我上面,我有再拆1個保險套套在他的生殖器上面,他一手摸我的胸部,開始用他的生殖器磨蹭我的下體,還親我的胸部,我覺得很噁心,這時候櫃檯又再打了好幾次電話來,被告有接,櫃檯跟被告講什麼我不知道,他回櫃檯說沒有訪客,他說我人很好,他現在在忙,沒辦法接電話,我連講都沒有講,他就把電話掛斷,櫃檯就繼續打電話,整個過程,被告都壓在我上面,後來因為櫃檯一直打,他把電話拿到我的耳朵旁,櫃檯說喂是小姐嗎?我就嗯,你現在是沒辦法出來嗎?我就嗯,櫃檯就問我是不是被囚禁,我回答嗯,櫃檯說那他們要報警,我回答就嗯,因為當時被告就趴在我上面,我跟櫃檯講話的時候,他又會把電話拿去聽,聽一聽之後他沒說什麼就掛斷了,櫃檯又一直打電話,他就接起來,櫃檯就跟他說要請我下去,他們要確認我的安危,不然要報警,結果他就說好啊,報警啊,我也要報,之後他又掛電話,又開始親我胸部,我聽到鐵門打開的聲音,櫃檯的人有上來,請被告開門確認我的安危,被告打死都不開,櫃檯就叫我發出一點聲音,但是我那時候還在裡面,我不知道我能發出什麼聲音,我不能喊救命,被告還把拖鞋塞到門縫,讓門沒辦法打開,當時我有衝過去有把門打開,被告看我的動作之後,就大力撞門要把門關上,【我發現櫃檯的人已經下去了,之後他又回到床上,他有說我知道你剛才都在拖時間,被告拿了8000元給我,我們的公定價就是8000元,就說放你那裡,我的職業病拿到錢就把錢收到包包,當時我也嚇到了,被告又表示他沒有做,又叫我把錢還給他,他就把錢的流水編號拍下來,我不知道他當時拍照的用意,拍完後,他說我是有給你錢喔,我有把流水編號拍下來,這是證據,又把錢給我,我把錢放在包包裡面】,他又把我拉回床上,體位也是男上女下,警察一直在外面說請開門,他一直跟警察說我們在做,很高興,有私事要談,警察叫我發出一點聲音,我有跟警察說麻煩你們開門、拜託,櫃檯也跟警察在外面,櫃檯跟被告說時間快到了,我們要衝進去,被告就說他要改住宿,櫃檯說沒有辦法,因為後面還有客人,你的承租權益到了,我們要收回房間,這時候櫃檯的人才把門打開,之後警察就衝進來」等語(見偵卷第52頁正面至第53頁正面)。再比對上述其他證據:
①案發當日,警方依標準作業採樣,在甲○左胸、胸罩右罩杯
內層處驗出被告DNA,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年12月19日刑生字第0000000000000號鑑定書(見偵卷第97至102頁)可證,被告也稱「我只有用舌頭舔他左右兩邊的乳頭」(警卷第9頁背面),所以甲○所述「他還親我的胸部,我覺得很噁心」等情應為可信。
②證人蔡○○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我在○○會館擔任主
管,從89年間開始工作迄今,105年9月4日當時我完全不認識被告跟甲○,當天我有報案請警察到場,因為當時是有1個男生開車來櫃檯,說他的朋友在000號房被毆打,我們還是請他跟裡面的房客聯絡,因為我們不方便打電話,然後他就很緊急,【後來我從櫃檯打電話到000號房裡面,大概打了有3、4通】,男生女生都有通到電話,第一通電話是男生接的,我跟他說有訪客要找房內的人,他就說沒有,急忙的把我的電話掛掉,我跟該名開車來櫃檯的男生說沒有訪客,他就說不可能,裡面那個女生現在正被毆打,要我幫他開門,我說不行,只能再幫你打電話,所以我又打了第二通,【好像是女生接的,女生那時有哭著說快報警,電話就被拿走】,然後再被掛掉電話,那因為裡面已經說出救命的情形,所以我再打第三通電話,是男生接的,我跟男生說我有可能會報警,他說你報警沒關係這樣,所以當下我就跟男生說我準備要報警了」(見原審卷第63頁反面、第64頁反面至第65頁正面),和與證人甲○所述情節吻合,甲○在床上拖延時間等待救援時,也已經哭著說請求快報警,可知確實不願意與被告性交易。
③16時32分櫃台人員蔡○○走入000號房一樓,又走到樓上去
敲門確定甲○安危,蔡○○又下樓去,16時50分蔡○○又與警方走入000號一樓,走上二樓房間門口與被告交談。這中間16時33分至16時50分之間,就是甲○所述「被告拿8000元,又拿回去拍照,再拿給甲○」的過程。在警察進入房間蒐證時,甲○立刻就向警察說「等一下,我先講完。我進來的時候,我不想要做,我要離開,然後他把我強行拖到..,然後他剛為了..,強迫把錢給我,強迫我做..」「但是他很賤,他故意把那個錢給我,然後把它拍起來,你知道他這是什麼用意嗎」(見本院第154頁背面勘驗結果),所以被告是在櫃台蔡○○來敲門又離開後,心生一計,趕緊拿出8000元塞給甲○,隨即又想起應該拍照存證,所以又索回並拍照後再塞給甲○。甲○在警員進入後,隨即拿出該8000元給警方當成證據,因此不能依據有8000元現金就認定甲○從頭到尾是自願性交。
④因為蔡○○16時33分左右來敲門,到16時51分警察開門,這
中間甲○痛苦等待,所以警察一進入時,甲○就有「(嚎啕大哭)他強暴我、打我、不讓我出去。不讓我出去。你們為什麼那麼慢,你知道我很煎熬嗎?我在等你們,為什麼你們不趕快開門?」表示,也是最直接的情緒反應。
5.證人(馬伕)羅○○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甲○LINE我,跟我求救,就打求救、救救我、救命,還有打○○,但我忘記是幾號房,因為我人在文心路附近,就去○○會館櫃檯,把求救簡訊給櫃檯人員看,櫃檯有打電話上去房間,還有2名主管上去房間查看,但我是在樓下鐵門外,我有聽到該2名主管說快點報警,後來我沒有在現場,因為我要去載我老婆;甲○總共傳了2通簡訊給我,第一通內容我知道有看到「救救我」這3個字,第二通內容就是○○幾號房,過程中我有打過去給甲○,但沒有人接,我才想說這樣很奇怪,所以才到○○的櫃檯(見原審卷第57頁反面至第58頁反面、第60頁反面至第61頁正面)等語,核與甲○證述之過程大致相符。性交易過程中,常會有「馬伕」這個角色,一方面保護應召女子安全,一方面代表應召站向應召女抽取媒介的報酬。證人羅○○說自已僅是甲○的朋友云云,這是保護自己的講法,其實當日16時33分42秒有「○糕糕」之人傳LINE給甲○「櫃臺報警了」(本院卷第132頁),16時36分證人即馬伕羅○○立即開車離開現場(偵卷第70頁),可知該化名「○糕糕」之人就是證人羅○○,因為警察馬上會趕來現場,馬伕涉犯妨害風化罪名,當然要先閃避警察。如果證人羅○○只是甲○的好友,要來關心甲○,何必一聽到有人報警就跑掉?至於甲○手機鑑定結果只有顯示對方的發話紀錄,沒有顯示甲○回答紀錄,甲○陳述已經刪求救訊號,鑑定結果也說業經刪除部分無法回覆。因此尚不能因為鑑定結果沒顯示「救救我」三個字,就認定甲○所述不實。
6.再加上該位「○糕糕」馬伕之人,事後有傳下列傳訊息(見本院卷第132頁)
┌──────┬─────────┬─────────┐│時間│馬伕(○糕糕)│甲○││105年9月││││4日│││├──────┼─────────┼─────────┤│17:10:34│你先退群組││├──────┼─────────┼─────────┤│17:17:55│客人是被銬起來那個││││嗎?││├──────┼─────────┼─────────┤│18:40:02│你筆錄作了嗎││├──────┼─────────┼─────────┤│18:40:14│怎麼說││└──────┴─────────┴─────────┘這位「○糕糕」之人還有看到警察將被告銬起來,他一定就在○○會館內外觀察後續演變,應該就是證人羅○○,羅○○雖然16時36分將車子駛離○○會館,但其實他人在在附近觀察後續,還要求「你先退群組」藉此保護應召站不被警方破獲。證人羅○○於原審中證稱,案發後已將甲○之求救簡訊刪除等語。因為證人羅○○是馬伕角色,自然會將相關資料刪除,以防警方追緝,並不為奇。
(四)被告辯解不可採理由:
1.被告雖辯稱此次性交易是被仙人跳云云,然依據手機裡通訊紀錄鑑定結果,甲○是被應召站安排去應召,且前一個客人對甲○加節,一再遲延約定見面時間,令被告在000號房枯等了將近二個小時,甲○才姍姍來遲,甲○見到被告轉身要跑,被告強拉甲○進去房間。而且在遲延赴約的過程中,馬伕(○糕糕)還責罵甲○有狀況不回報,這些對話證據並未造假。上述過程表示甲○遇到被告,是意料之外的事情。甲○如果要仙人跳,可以早早如期赴約,本件不是仙人跳。
2.被告於原審辯稱:「櫃檯又電話上來說,剛剛女孩子的朋友上去,你為什麼不開門的意思,我聽了之後,我更不敢開門了」辯稱是被仙人跳云云。然而被告既然經常買春,也應該知道應召女子都有馬伕接送,馬伕是保護應召女子安全的重要角色。社會上常有歹徒佯裝成尋芳客,強盜應召女、殺害應召女的新聞,層出不窮。應召是一種非常危險的行業,所以一定有馬伕保護應召女。被告以暴力對付甲○,勢必要面對旅館外面的馬伕。被告辯稱「櫃台說底下有甲○的朋友要找她,以為是仙人跳」云云,其實是故意昧於現實的抗辯,被告既然對甲○使用暴力,甲○已經發訊號給馬伕,旅館外的馬伕當然會處理。
3.辯護意旨雖謂:甲○說有拉扯、反抗、求救,被掐脖子,但從驗傷單知道甲○人脖子並沒有傷痕云云。但是本案已有證據,被告左手腕被甲○耳針刮到,有受傷照片可證(偵卷第45頁),所以被告的手掌手腕一定在甲○耳部附近,互相拉扯所致。又甲○於案發日(4日)20時55分接受驗傷,發現受有「右耳擦傷(1×1公分)、左肩部抓痕(3道、約2公分×3公分)、左胸部上方紅腫(約1×1公分)等傷害,也有驗傷診斷證明書可證(密封卷內驗傷診斷書)。被告左手腕就是拉扯中刮到甲○右耳,造成雙方都受傷。至於甲○左肩三道抓痕,明顯是被告右手指甲去抓傷甲○所致。
4.辯護意旨又稱:被告主觀上認為被害人是透過應召站介紹,自願前來並已經有收受被告所給付的金錢,被害人本身是同意性交的云云。被告又稱:「甲○一進來我就給她錢了,她錢就收下來了,我沒有把錢先拍照再交給她。」云云(本院卷第92頁)。但甲○已清楚陳述,被告是在「蔡○○第一次來敲門到第二次帶警察來之間」,拿8000元給甲○,隨即又要回去拍照存證,再交還給甲○。甲○已經識破這是被告防禦自己的舉證方法,在警方進來房間後,甲○即向警方報告說「強迫把錢給我,強迫我做..但是他很賤,他故意把那個錢給我,然後把它拍起來,你知道他這是什麼用意嗎」(見本院勘驗筆錄),甲○一開始就向警方報告剛才被告拍照舉動。是以此8000元並不能證明甲○是同意性交的。
(五)綜上所述,足認被告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予以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1條第2項、第1項之強制性交未遂罪嫌。按強姦婦女而剝奪婦女之行動自由時,是否於強姦罪外,另成立妨害自由罪,須就犯罪行為實施經過之全部情形加以觀察(最高法院68年台上第198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判決事實既認定告訴人頸項成傷,係因上訴人扼勒所致,內褲撕破係被扯脫所致,自屬強暴行為當然發生之結果,殊難推定上訴人另有傷害、毀損之故意,事實上上訴人意在姦淫尋歡,何致尚有傷害、毀損心情,既非出於故意,毀損罪且不罰及過失犯,則除強姦一罪外,自未便論以傷害、毀損罪名(最高法院51年台上第588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強行將被害人甲○拉入房內,與被害人甲○進行拉扯,以阻止被害人甲○離開房間之行為,既係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而為,堪認被告上開行為係強制性交行為之開始著手;又被害人甲○雖受有右耳擦傷(1×1公分)、左肩部抓痕(3道、約2公分×3公分)、左胸部上方紅腫(約1×1公分)等傷害,惟此屬強暴行為當然發生之結果,揆諸前揭最高法院見解,自未便論以被告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第302條第1項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嫌。是公訴意旨認被告本案另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第302條第1項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嫌,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二)被告已著手於強制性交之實行,而未發生對被害人為性交行為之結果,屬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其刑。
四、維持原審判決之理由,本院之判斷:
(一)原審法院認被告強制性交未遂,事證明確,並審酌被告雖原與甲○約定進行性交易,惟見甲○不願與其性交易而欲轉身離去,竟為逞一己私慾,不知尊重被害人甲○身體自主權,違反被害人甲○之性自主意願,強行將被害人甲○拉入旅館房內,且為阻止被害人甲○離去,而與被害人甲○拉扯,造成被害人甲○受傷,並對被害人甲○強制性交未遂,所為實不可取,又斟酌被告犯後飾詞狡辯,毫無悔意,復未賠償被害人甲○因此所受之損害,並考量本案犯罪動機、目的、情節,兼衡被告之素行品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並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1條第2項、第1項、第25條第2項,判決被告有期徒刑二年。核原判決之認事、用法並無不合,量刑亦稱妥適。
(二)被告上訴書雖以①甲○曾在105年9月4日調查筆錄中稱「客人以右手指插入我陰道得逞」,又在105年10月11日偵訊中陳稱「忘記被告的手指有沒有插入我陰道」,是以甲○陳述前後不一。②刑事警察大隊數位鑑定報告裡面沒有發現甲○的求救訊息,羅○○於原審證述也說刪掉了甲○求救訊息,所以甲○及羅○○所述均有所隱匿。③被告已經與甲○談好性交易價格,甲○也已經收下8000元性交易代價,所以被告並未違反甲○意願(見本院卷第8頁以下)等為上訴理由。
(三)然查,①甲○縱然陳述過被告以手指侵入其陰道而得逞,但是檢察官並未引用甲○這段陳述而將被告論以「強制性交既遂」,而是遵守「罪疑惟輕」原則,僅以「強制性交未遂」罪名起訴。被告既然不認為自己是強制性交既遂,被告沒有必要引用「客人以右手指插入我陰道得逞」。若以此攻擊原審判決認定之事實,難道要主張強制性交既遂嗎?②警方鑑定軟體將甲○手機鑑定結果,在105年9月4日凌晨0時0分47秒至105年9月5日14時48分24秒,共80則訊息,都是對象、單方的語言(見本院卷第127-136頁),沒有一則是甲○發出的訊息。然甲○15時48分走入000號房間後,16時09分04秒應召站(○○○)傳LINE給甲○「在那」;及16時10分52秒馬伕(○糕糕)傳LINE給甲○「217沒人阿」(本院卷第132、133頁)。所以甲○一定有發出求救。至於鑑定結果沒有顯示甲○發出任何訊息,甲○已說明「我已經把求救訊息刪除了,因為怕應召站被查獲,應召站要求我們把相關訊息刪除。」(見偵卷第53頁),鑑定結果也加註「甲○扣案手機,未還原已刪除的圖檔」(偵卷第86頁),所以鑑定結果沒有顯現甲○求救訊息,已釐清原因。③甲○應召一個小時以八千元計價,是屬於高價位女子,以甲○年紀甚輕,確實可以開出這種交易條件,而且是應召站(○萌)與被告在LINE對話裡談好的,有上述手機鑑定結果可證。應召站(○○○)指派甲○去○○會館000號房性交易時,甲○本不知客人是誰,甲○見到被告出現就要跑,甲○已經拒絕性交易。是在櫃台蔡○○前來敲門之後,被告才拿了8000元給甲○,甲○在警察進來000號房時,已經向警察吐露剛才「他就硬把錢塞給我...然後他很賤喔,他還叫我把錢還他,說不要做,我說那最好,然後他把錢的條碼拍下來」(見本院卷第154頁背面),所以8000元不能代表甲○已經同意性交。本院已清楚論述如前。
(四)甲○當天穿著柔軟又貼身的輕薄衣服,前往應召(見偵卷第64頁照片),警方進入000號房間後,甲○赤裸衝向警察求救,警方叫甲○先將衣服穿起來後,再由警方拍照,照片看來衣服是沒有明顯損壞(警卷第36頁)。甲○雖然有陳述遭被告強脫衣服,但是沒有說過衣服遭撕破,所以辯護人請求勘驗甲○衣服是否已經撕破?並無調查必要,併此說明。
(五)本院綜合被告犯後均否認犯行,並無悔意,實無從認被告經此偵查及審判程序後,應知戒慎而無再犯之虞。甲○雖然是應召而來,但甲○並不知道應召站安排的客人是誰,待甲○發現是曾有嫌隙的舊客人,甲○已經表明拒絕被告,被告認為自己是客人最大,出手暴力拉扯,恣意侵犯甲○,主觀惡性非輕。難認被告所受宣告之刑,有何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狀,即難為緩刑之諭知,應予說明。
(六)本件被告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容姍提起公訴,經檢察官陳○○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石馨文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高麗玲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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