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4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446號聲請人 松木 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明道 代理人 林于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書記官鄭伊汝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號│││││(新臺幣)│(或到期日)││││││││(民國)│├─┼────┼────┼────┼─────┼─────┼──────┤│1│威絖科技│玉山商業│松木高分│DA0000000│72,450元│106年1月25日│││股份有限│銀行股份│子科技股││││││公司林│有限公司│份有限公││││││鉦絖│汐止分公│司│││││││司│││││├─┼────┼────┼────┼─────┼─────┼──────┤│2│威絖科技│玉山商業│松木高分│DA0000000│680,400元│106年2月25日│││股份有限│銀行股份│子科技股││││││公司林│有限公司│份有限公││││││鉦絖│汐止分公│司│││││││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