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6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4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465號聲請人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亦圭 代理人 呂家駒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9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書記官陳紀元附表┌───────────────────────────────────────────────────────┐│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46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 吳壽松 │10,000元│HH0000000│106年4月20日│││有限公司吳亦圭│有限公司西湖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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