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58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58972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
號1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睿 峰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之正確姓名(係陳睿「峰」或陳睿「峯」)。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