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再易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再易字第36號再審原告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本院九十五年度簡上字第六四五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壹佰陸拾貳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準用同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蓓蓓
法官吳淑惠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