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保險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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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保險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保險字第35號上訴人甲○○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九十六年度保險字第三五號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書記官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