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982號聲請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宏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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