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63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訴字第36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殯葬管理條例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63號原告五里林明德淨寺代表人 鄧鴻超 訴訟代理人 蔣佳吟 律師被告高雄市殯葬管理處代表人 黃中中 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 律師
周元培 律師 洪郁婷 律師輔助參加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代表人 楊欽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殯葬管理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附設之明德寶塔(納骨塔,為地下1層、地上7層之未保存登記建物,下稱系爭寶塔)於民國83年1月19日啟用,屬殯葬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前募建寺廟所屬之骨灰存放設施。嗣於108年間經民眾檢舉系爭寶塔有拆除重建之情事,惟重建未經核准,經被告予以舉發並審酌調查事實證據及陳述意見後,認原告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之事實明確,依同條例第73條第1項規定,前以111年2月24日高市殯處儀字第11170153000號裁處書裁處新臺幣(下同)30萬元罰鍰,嗣以111年4月25日高市殯處儀字第11170319600號裁處書限期原告於文到次日起1年內改善或補辦手續。原告不服,循經訴願程序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原告主張系爭寶塔仍屬修建,並非拆除重建等語,茲因上開爭議事項與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之權責事項有關,本院認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有輔助被告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孫國禎
法官曾宏揚法官林韋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書記官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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